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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2023-12-23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股
聲 請 人:○○○
身分證字號:○○○○;男;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實際居住)
電話:○○○○○○○○
為聲請准予發還扣押物事: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前段訂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意旨,倘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全案卷證既已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則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二、緣聲請人為本件涉犯銀行法等案之被告,前由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並移送 鈞署偵辦在案。查聲請人前受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搜索及扣押期間,遭扣押物中有聲請人所有○○○○○○(請參見附件)。又查,本案既已判決確定且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即應無留存之必要而應發還聲請人。
三、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發扣押物,敬祈鑒察。
謹 狀
臺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 請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