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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2023-12-14

取得執行名義之後,因對方無財產而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作為將來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

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住○○○○○○○○○○○○
送達代收人:○○○  
            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址設○○○○○○○○○○○○
法定代理人:○○○
            住○○○○○○○○○○○○○○○
壹、聲請強制執行內容: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萬元整,並自民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執行名義:
   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 (如附件一)。
参、執行標的:
    查債務人目前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聲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以保債權。
肆、管轄法院之說明:
    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訂有明文。查債務人營業登記地址為○○○○○○○○,案屬  鈞院貴管,爰向  鈞院提出聲請,敬請鑒察。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 公鑒
附件1: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正本各乙件。
附件2:本票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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