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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狀(撤銷緩刑)
2023-12-06

告 訴 人:○○○
住○○○○○○
被 告:○○○
住○○○
為請求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事:
一、緣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 鈞署提起公訴(○○○年度偵字第○○○號),嗣由被告在法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審法院因此而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科處被告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並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支付等語(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查被告受緩刑宣告之條件,乃應自民國(下同)○○○年○○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台幣(下同)五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之指定郵局帳號。詎被告自○○○年○○月○○日開始,有半年均未匯款。嗣後,固因法院審理聲請撤銷緩刑程序,諭命被告繼續按月繳付,然針對該半年之欠款,被告迄今仍未清償。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於緩刑附條件應由被告履行之情形,雖非謂被告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倘被告係因詐欺等財產犯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法院以和解內容為緩刑之條件,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被告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受清償,而被告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四、綜上,依據雙方和解條件及緩刑條件,被告理應按期支付,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姑且不論被告並未依約定,清償全部款項,僅就遲延未付之半年欠款,迄今亦無清償之意。為此,敬請 鈞長准向被告戶籍地之臺灣○○地方法院聲請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以明法治。
謹 狀
臺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