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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再議狀
2023-12-06

原處分案號:○○○年度偵字第○○○號
原處分股別:○股
告 訴 人:○○○
住詳卷
被 告:○○○
住詳卷
爲不服臺灣○○地方檢察署○○○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依法聲請再議事:
原處分針對告訴人所提出○○○等刑事告訴,略以:○○○○○○○○○○○○○○○○○○○○○○○○○○○○○○○○○云云,而為對於被告不起訴之處分,且未深入追究○○○公司及其職員○○○之責任。惟查,原處分有下列偵查不完備、疏未調查、以及論斷錯誤之處,而有發回續行偵查之必要。茲詳陳如後: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
二、原處分有下列偵查不完備以及疏未調查之處:
(一)查「檢察官偵查案件,除依本法第一編第八章至第十二章辦理外,應以一切方法為必要之調查,遇有犯罪嫌疑人未明者,仍應設法偵查。關於犯罪相關地點、遺留器械物品、犯人之來蹤去跡及其身材、相貌、口音、指紋與其他特徵,並被害人之身分、職業、家庭、交際或其他關係,均可為偵查之線索,應隨時注意之」,此為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7條。針對檢察官偵查犯罪應注意事項明訂在案。
(二)再者,犯罪案件不分大小、土地所有權無分歸屬,均應由國家制度予以嚴正保障,方有可能實現法治國家之理想。若有竊佔他人土地甚且囤積建築廢棄物及廢土、並破壞其上作物之情形,升斗小民非賴檢警機關循稽查明犯嫌、嚴厲追緝,顯然無從追查實際犯罪人,更難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檢警機關若有怠於追緝之情形,豈非鼓勵人民動用私刑,自行循求其他非法途徑實現正義?
(三)我國目前對於營建廢棄物之管制與追蹤,囿於預算及人力限制,因此只能對於大型工地嚴加管理。然對多數小型工程仍難完全掌握,此乃全國各地私有土地遭棄廢土事件,屢見不鮮、層出不窮之主因。就本案而言,告訴人土地無端遭受侵害,遭人竊佔並囤積建築廢棄物及廢土,其上所種植稻作亦遭破壞,自有查明犯嫌予以究辦之必要,方能生恫嚇犯罪、警惕效尤之效果。
(四)然查,姑且不論被告及其他證人所言是否屬實,是否僅屬推諉卸責之幽靈抗辯,其等既將相關責任推卸給年籍不詳之「○○○」,自有傳喚該人到庭詰問對質,而與被告所言相互核實之必要。況以○○○公司既然同意借牌予「○○○」,其等之間必有相當互信基礎,否則其等會計作業如何進行?發票、請款、用印等細節如何操作?○○○公司負責人及其工地主任,縱無「○○○」之詳細年籍資料,自當有相關聯絡資訊,僅就電話號碼而言,亦可循線查得登記人實際年籍。原處分捨此未查,僅以被告及證人之推諉說詞,即將全案終結於年籍不詳之「○○○」,恐有疏縱刁頑、放任犯罪之疑慮,實難謂無偵查不完備之處,應有發回續行偵查之必要。
三、綜上所陳,國家偵察機關理應查明犯嫌,對於相關犯行依法究責,方能避免人民對於檢警機關失去信賴。告訴人之土地遭受無端侵害,無計可施方始希望透過法律程序制止不法行為,並警惕犯嫌日後不可再以此犯罪手段,侵害他人土地並造成環保危害。原不起訴處分不僅損及司法威信,更對社會法律秩序產生鉅大危害。爲此,敬請 鈞署惠予發回續行偵查,以懲不法,伸張公義。
謹 狀
臺灣○○地方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