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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銀行法等)

2023-12-06

刑事告訴狀(銀行法等)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住○○○○○○
被      告:○○○
            住○○○○○○
為就被告等涉犯銀行法及詐欺等案件,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犯罪事實:
一、事實背景:
    緣○○○乃為馬勝金融集團在台負責人,在台吸金詐騙金額逾一百餘億元。而○○○則係○○○之下線主管,涉嫌以詐稱月息高達38%不等之紅利,向告訴人等招攬投資各新台幣(下同)○○○萬元整,並向其他被害人誘騙招攬數十萬元至四千餘萬元不等之款項,業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告證1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乙件)
二、被告等人犯罪事實:
(一)查○○○涉嫌以詐稱月息高達38%不等之紅利,向告訴人等招攬投資各新台幣1680萬元整,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為○○○所坦承不諱。經查,○○○除因向多數人約定顯不相當之紅利,藉以吸收資金,因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一項規定以外。又查,○○○明知馬勝集團早於民國○○○○○月間即已遭撤銷執照,復以○○○騙使告訴人等將款項分別匯入○○○、○○○等人帳戶後,該等款項據悉亦無匯出投資之跡象。準此,顯見○○○就告訴人等款項部分,實係屬於詐取款項,而非單純吸收資金甚明。告訴人等業向承辦蒞庭檢察官陳報此節,俾向法院聲請查明事實。
(二) ○○○○○○○○○○○○。
(三)基此,被告等人確實涉犯銀行法及詐欺等罪嫌,應屬有據。
貳、證據暨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1○○○○影本乙件
    待證事實:○○○○。
二、證據方法2○○○○影本乙件
待證事實:○○○○。
三、證據方法3○○○○影本乙件
    待證事實:○○○○。
四、被告等人所犯法條:
(一)查「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定有明文。又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承上,被告等人(犯罪事實○○○○○○○○○○○○),誠屬明確。為此,敬請  鈞署准予傳喚被告等人到庭說明犯罪始末,並惠予調取其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查明贓款之流向,以明實情。
參、綜上所陳,敬祈  鈞長迅予傳喚其等到庭究辦,以懲不法。
      謹    狀

臺灣○○地方檢察署  公鑒
告證1號―○○○○○○○○影本乙件
告證2號―○○○○○○○○影本乙件
告證3號―○○○○○○○○影本乙件
      國 ○○○  ○○     ○○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