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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蒐整

承攬契約_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金、違約金

2024-02-10

按工程實務上,定作人為促使承攬人履行契約,多要求承攬人提出履約保證金以為擔保,履約保證金係為擔保契約承攬人依約履行債務,而由承攬人或第三人於契約履行前所交付之金錢,為金錢擔保之一種,其性質原則上為要物契約,通常履約保證金於訂約時即應給付,惟為顧及承攬人於訂約時,有無法提出鉅款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困難,故得約定以經定作人認可之廠商或金融機構出具保證書以代替現金給付。是不論由定作人提出履約保證金,或由廠商、金融機構出具履約保證書,其目的皆為擔保承攬債務之履行,即為擔保承攬人本於契約所應負之賠償或違約責任。承攬人於履約過程中發生應負賠償或違約責任之情形時,定作人固得就承攬人提出之履約保證金行使權利,或依履約保證書請求保證之金融機構或廠商給付,惟因履約保證金不得獨立於擔保目的而存在,定作人如無被擔保債權,即不得終局保有履約保證金,與違約金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