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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件_鑑定報告效力問題

2023-12-09

鑑定報告效力問題 鑑定意見僅係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法院仍應定其取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民事判決
    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或團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本應詳盡說明其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且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其心證之所由得。鑑定意見如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亦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或命其補充之,再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程序始得謂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