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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刑事案件可以上訴三審?怎麼上訴?如何主張?上訴狀怎麼寫?萬律師一次講清楚

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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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是相當嚴謹且專業的程序,與第一審和第二審的訴訟程序有很大的不同。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因此有許多特別需要注意的事項。什麼案件可以上訴第三審?刑事上訴三審要等多久?刑事上訴三審要請律師嗎?刑事三審會開庭嗎?刑事上訴三審案件?萬律師在本次顧問課程一次說清楚。以下是刑事上訴第三審的應注意事項
 

章節索引目錄:

一、刑事三審上訴成功前提—什麼案件可以上訴刑事第三審?

二、刑事上訴三審要件與案件限制,可以上訴刑事第三審的理由?關於判決違背法令。

三、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刑事上訴三審要等多久?

四、刑事三審會開庭嗎?刑事第三審是否開庭的規定。

五、刑事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刑事上訴三審要請律師嗎?

六、上訴第三審基本四點應注意事項—刑事上訴三審要件。

七、刑事第三審的判決結果。

 

一、刑事三審上訴成功前提—什麼案件可以上訴刑事第三審?
 

(一)原則規定:輕罪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二)特殊例外情形 —保障被告程序利益:
 

    如果第一審沒事,結果第二審判你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某些輕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但若第一審判決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而第二審法院將其撤銷並改判有罪,則不在此限,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仍可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並改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為該條項但書所明定。本件上訴人被訴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3款、同法第97條前段等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雖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然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判決而改判有罪,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自得就前述被訴二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上訴三審應注意事項_上訴第三審的法定理由

 

二、刑事上訴三審要件與案件限制,可以上訴刑事第三審的理由?關於判決違背法令:
 

    上訴理由的法定性:這是最核心的重點。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也就是說,第三審是針對二審判決審查有無違背法令,不會重新調查證據或認定事實。如何具體主張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的事實,就成為能否廢棄發回或者就此確定的重要關鍵。關於「判決違背法令」的構成情形,實務與學理上通常分為以下幾類:

(一)廣義判決違背法令與無害錯誤原則:
 

    指判決內容或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包括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等。判決違背法令的重點,不限於實體法錯誤,亦包括程序法之錯誤。然須影響判決結果,若錯誤無實質影響,則不構成。亦即即使訴訟程序中存在違背法令的情形,如果這些錯誤對判決結果沒有實質影響,那麼法院可以不予理會,也不構成上訴或再審的理由,此稱為「無害錯誤」原則。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狹義判決違背法令與違背法令事例:
 

    指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有錯誤,且此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例如:法院適用錯誤的法律條文。法律解釋明顯違背立法意旨或判例。法院未適用應適用的法律。法律適用矛盾或不一致。這些錯誤通常是屬於「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舉例說明:法律適用錯誤:例如某人行為構成「過失致死罪」,但法院卻判為「殺人罪」。法律解釋錯誤:法院對某法律條文的解釋與最高法院既有見解明顯不符。漏未適用法律:法院未引用應適用的法律條文,例如未考慮減刑規定。理由矛盾:判決理由記載前後矛盾,或者漏未說明理由,導致無法合理導出判決結論。
 

(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指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且影響判決結果。例如:未依法通知被告或辯護人出庭。違法採用證據(如違反刑訴法第155條的證據調查規定)。法官未依法迴避或有利益衝突。
 

(四)關於判決違背法令具體案例參考:
 

1.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例如對犯罪事實認定錯誤卻適用錯誤的法條,或遺漏應適用的法條。判決理由不備或判決理由矛盾:判決書沒有清楚記載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理由,或所記載理由前後衝突矛盾。未經調查證據或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認定事實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有違:原審判決對於事實的認定與一般經驗法則或邏輯推理作用不符。
 

2.缺席判決:

原審未及發現及審酌上情,進而誤認○○○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到庭陳述,逕依一造辯論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適法。
 

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

如就業經起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竟重行起訴或自訴者,固應依其前訴是否判決確定,分別判決免訴或諭知不受理;倘就業經起訴或自訴之案件,已為實體上之判決,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消滅,雖未再重行起訴或自訴,同一審級法院竟再為另一實體上之判決者,學理上稱之為『雙重判決』,就一訴而重複判決部分,即屬判決違背法令,當然不生實質上之判決效力,惟因既具有判決之形式,若經確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由非常上訴審以判決將原屬無效之重複判決撤銷,且毋庸另行判決,即具有改判之性質,其效力及於被告。
 

4.關於犯罪故意之認定與適用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刑事判決: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雖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但此項職權之行使,應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方為適法,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何不採納之理由,亦應加以說明論駁,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又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故縱於間接故意,仍須行為人對於該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上有其認知並容任其發生者,始足當之。
 

三、刑事三審上訴駁回機率?刑事上訴三審要等多久?
 

    刑事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後的駁回率相當高,依據法務部在114年最新統計資料,檢察官所提起上訴案件數及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比率,約有近七成的案件被駁回,維持原判決。因為第三審主要是法律審,對於事實認定或刑度幾乎不再審查,只有在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序違法等情況下,才可能撤銷原判決。而刑事案件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後,實際審理所需的時間會因案件性質、法院案件量、程序複雜程度等因素而有不同。根據目前台灣的司法實務與律師經驗,以下是一般情況的時間估計:
 

(一)一般刑事二審判決案件:

    通常需 6個月至2年左右完成審理。若案件較簡單、法律爭點明確,可能在 數月內就有結果。重大或複雜案件(如涉及死刑、無期徒刑、重大程序爭議),可能需 1年以上,甚至 2年以上 才會有判決結果。
 

(二)刑事二審判決為重大案件或有其他程序因素:

    基於人身自由限制(被告仍在羈押中)、死刑案件、重罪案件、社會矚目或重大公共利益案件、重大金融弊案、洗錢案件以及上訴程序要求明確的案件,審理排序或時程會較快。此外,如果上訴理由空泛或流於事實爭執,也可能極快遭程序裁定駁回。
 

四、刑事三審會開庭嗎?刑事第三審是否開庭的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由此可知,第三審法院的判決通常不會開庭(亦即不經言詞辯論)。但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命令進行言詞辯論(也就是開庭審理)。如果法院決定開庭,則言詞辯論程序係強制律師代理,必須由律師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進行程序。因此可知,在實務上第三審法院開庭的情況非常少見,除非案件具有特殊法律爭議或存在重大影響。原則上第三審法院不須開庭,通常根據書面卷證直接作出裁定或判決。
 

五、刑事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刑事上訴三審要請律師嗎?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上訴三審並非強制律師代理,可以自己撰寫書狀上訴,仍屬於合法上訴。然而,因為第三審屬於法律審,必須具體指明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涉及高度法律專業,通常需要專業律師才能具體指出違背法令之處。如果未能具體指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都可能遭到裁定駁回的結果。

(二)例外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的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有必要,命令進行言詞辯論時(也就是開庭審理),則明定強制律師代理,必須由律師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進行程序。

刑事上訴三審基本應注意事項

六、上訴第三審基本四點應注意事項—刑事上訴三審要件:
 

(一)上訴期間:

  應於收到第二審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這是一個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將喪失上訴權,直接遭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的撰寫:

  格式與內容可參考司法院及各法院網站所提供範例,基本應包含書狀名稱、案號與法院名稱、上訴人資料、上訴聲明、上訴理由或表明將另行補提理由。
 

(三)關於上訴利益:

    必須是對原判決不服,且上訴有實質利益。這也是判斷是否具備合法上訴資格的重要要件。「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因原判決而受到不利影響,透過上訴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若無「上訴利益」,法院也會駁回上訴。

(四)具體上訴理由:

    第三審不調查證據、也不認定事實,避免針對原判決事實審所認定事實提出爭執,務必明確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理由,並引用相關法條。此為上訴成功與否的重要關鍵。上訴理由的撰寫應條理分明,避免重複爭執事實、單純爭執刑度、純粹要求輕判,必須明確指明違背了哪些法令。
 

七、刑事第三審的判決結果:
 

(一)刑事第三審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或上訴理由不合法、無理由,會判決駁回上訴,則原審判決獲得維持,全案確定。
 

(二)刑事第三審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確實有違背法令之處,則會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其他同級法院重新更為審理。發回更審後,案件將重新回到事實審階段。
 

(三)刑事第三審自為判決:

    極少數情況下,如果事實已臻明確且無發回必要,最高法院依法可以自為判決。但極為少見。
 

(四)特別提醒:

    機會僅此一次,第三審已是終審,判決確定後不得再上訴。因此,上訴理由的撰寫和策略至關重要。此外應考量訴訟成本,雖然刑事案件無庸繳納裁判費,但委任律師費用高昂,應詳細權衡上訴成功的可能性與所需成本。